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办、国办、等部委先后出台了30多项廉政新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办法、规定。各地都格外的重视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并通报曝光。为更好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笔者全面梳理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型,每个类型均从表现形式、有关法律法规、释义及案例进行解读,让监督执纪者明白,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逾矩。
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二是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的具体规定。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违规接待、大吃大喝行为是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
“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务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的相关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就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精神,结合当地或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以内的接待是允许的,超出这个范围的,都属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及其他关于公务接待的省、市等具体规定的行为,不能一一列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
2016年6月15日,某省交通厅副厅长张某一行4人接受接受某市交通局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会后,当日18时左右,张某一行到当地一海滨岛的海景大酒店就餐。就餐人员共计50余人,张某所在包间餐饮费标准为280元/人。当晚,5个包间餐饮消费总计10529元,由海滨岛管委会支付。晚餐后,张某一行离岛回到市区,入住某国际酒店(非公务接待定点酒店,五星级)豪华套房4间(协议价868元/间)。相关联的费用由市交通局安排支付。张某陪餐人数、住宿标准、餐费标准均超标准,张某构成接受超标准接待的违纪行为,有关费用应由相关人退赔。
严格意义上违反公务管理接待规定的吃喝行为也是公款吃喝,这里我们单指无实质公务活动的用公款吃喝的行为。
一是交际性吃喝。这种吃喝一般无实质性内容,大都是以个人名义宴请,公款报销。比较突出的有:一些领导干部在集中学习、培训期间,轮流做东,相互宴请;一些地方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期间,一些参会人员相互宴请;二是交易性吃喝。用公款宴请上级部门,用公款宴请管钱、管物、管项目的主管人员等。三是纯粹的吃喝。一些部门领导干部认为吃点喝点不算啥,时不时的以各种名义组织公款吃喝活动。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紧急通知》以及其他几个国家和省、市的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决不能用于私人宴请和私人吃喝,亲朋好友聚会用公款支付或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是绝对的“禁区”。不管花费公款的数量多少,都是违纪行为。
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批准的人还是单纯参加的人都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于参加宴请的党员公务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就要受到纪律追究。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参加公款宴请型饭局,还要退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饭餐费用。
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经常以商务接待为名,频繁出入高档酒楼,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必点“燕鲍参翅”等高档菜肴,必饮茅台、五粮液和保健酒。去年,张建津被组织调查处理。
一是用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三是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四是以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①考察学习游。为了容易通过审批和财务报账,一些单位将公款旅游穿上“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马甲”,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将工作学习地点安排在风景区、大城市,工作议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
②红色教育游。前几年有的单位打着接受“红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实,甚至在“红色线路”的选择上,搞“红”“绿”相间,暨游红色圣地,也纵情山水。
③招商引资游。有些单位负责人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邀请更高层次的领导干部一同前往,有的以上级通知为由,组团规格高,地方监管部门难于监督。特别是个别负责人采取欺骗手段,打着招商引资的幌子,甚至隐假示真,悄然成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用公款旅游”,是指毫无遮拦、明目张胆地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旅游费用的行为。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是指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的行为。这里要提请注意:如果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使用的是公款,属于违纪;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没有正常安排公务的间隙,在经领导批准同意后自费参观旅游景点,不是违纪。
“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指没明确公务目的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还需强调的是:上述违纪行为除了要给予纪律处分外,违规支出的旅游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另外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1)赵某,某县发改局主任科员,党员。2016年2月,赵某带领机关16名干部以考察的名义通过旅行社到周边县市等地旅游,将旅游费用以春节慰问扶贫困难群众和支付会务费名义在县发改局核销。
(2)2016年1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孙某组织下属单位负责人一行9人赴山东考察学习文化建设,中途改变行程,赴泰安、曲阜、青岛、烟台等地旅游,费用从考察学习经费中支出。以借公务差旅之机旅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属于典型的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的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很普遍。
(3)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门子公司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一是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车(如,公车超标、公车私用等);二是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列举几种常见的形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全方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省、市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①2016年1月,张某在从某县副县长提拔到邻县担任县长,其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违规配备、购买、使用公务用车错误。
②曲某,某市建设局局长,党员。2016年2月至5月,曲某先后11次驾驶单位公车送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回校。在组织调查期间,如实坦白自己的问题。曲某的行为构成违规使用公车。公车使用费应由曲某退赔。
一是收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三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四是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仔细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和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等规定。
党纪条规:①《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①“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组织、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事务。
“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而要组织上根据真实的情况客观地认定。
案例:黄某,某市水利局局长,党员。与承接水利工程老板胡某的交往密切,2016年春节收受胡某红包礼金2000元,也未为胡某谋取利益。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案例:杨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长,党员。其同学林某是当地一名从事纺织行业的老板,平时交往也不多。2016年3月,杨某母亲生病住院,林某前来看望。他不仅带来高级的礼物,在离去前还给杨某送上了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杨某便收下了。其间和此后,林某都未谈及任何要请杨某帮忙的诉求。这种情形就是属于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
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实践中没有“送”就没有“收”,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俗称“送礼”,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主要的因素,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一定的可能日后要求满足其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送礼的行为进行约束,给予处分。
案例:王某,某市法院副院长,党员。钱某系从事建筑行业的私企的老板,党员。两人因某次聚会而相识,日常虽有联系,但往来不多。2016年3月,王某妻子孙某生病住院,钱某前去看望,在离去前送给孙某一个10000元的红包。几番推辞后,孙某便收下了,但未告知王某。其间和此后,钱某未谈及任何诉求。本例子中,钱某是私企老板更是党员,对于钱某而言就构成向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违纪。
提请注意,上述有关条例中列明的是“礼品、礼金、消费卡”,在实践中具体的形式不限于此,如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各种电子支付券、红包等,出现了多种新型消费卡,因此条例用“消费卡等”来表述,实质是一样的,就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
③《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李某,党员,某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春节前,李某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方式骗取了3万元财政资金,并将该款项购买礼品在春节期间赠送给了县委县政府的三位相关领导。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二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丧喜庆办酒席,宴请宾朋,本是一项民间习俗,人情往来本无可厚非,故而党纪上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但是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可不行,借机敛财等更是“大错”。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等。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是指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在社会上造成不好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只要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到钱财,不论多少都是违纪。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龙某,某县公安局局长,党员。2016年1月,龙某在该县一酒店为女儿举办婚礼,因担心堵车影响婚礼,龙某下令对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出动4辆警车为女儿的婚车开道。相关视频被传至网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情形就属于利用职权操办婚丧喜庆违纪。
一是存在巧立名目乱发钱物;二是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三是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四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五是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津贴补贴等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适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市制定的规定。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津贴补贴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津贴补贴的种类、发放范围和标准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包括: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补贴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保留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表彰奖励,单位超出以上规定向个人发放的任何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属滥发津贴补贴范围。
2015年“五一”期间,我省某县委党校以工会会员2015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购买发放了购物卡,一次性发放,每人1500元。同时,还以补发工会会员2014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的名义一次性发放了购物卡。就属于违规使用工会会费发放福利。
那么,他们用工会经费给会员发放购物卡,违反了什么规定?工会经费该如何给员工发福利呢?
《全总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对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式的限定。
正面清单: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大多数都用在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试行)》对全总的《通知》标准做了细化:
“少量”的标准是指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允许超出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基层工会对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以发放同等价值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不允许超出300元。
负面清单: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俗称“八个不准”,
哪儿不对: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总额要控制在1000元内
哪儿不对:八个不准之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或许,这一工会主席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但是,在当前这种“反腐、反、严格执行八项规定”高压政策下,稍微越过任何一条“高压线”,都会被烧得遍体鳞伤,等待越线者的只有党纪国法的处分。
一是违规举办会议,是指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二是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未按规定的程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之机,收取费用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关于会议活动的具体规定。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在厉行节俭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中,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设计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为准。
“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颁布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未依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未依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应视作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该规定,“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无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举办是否经批准同意,任何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之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纪。
李某,某县文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该局准备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当说到去哪开会时,李某率先表态:某著名风景区茂林修竹、空气清新,是不二选择。其他班子成员听后很高兴,都表示赞同。其间,也有人意识到该景区属于禁止召开会议的范围,但考虑到领导已“拍板”,就没提出异议。于是,该县文化局及相关的单位80多人包车到该风景区开了两天会。该行为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也要承担责任。
一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等形式。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及其他严控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
“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的行为。
“用公款包租”,是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无论是不是使用,该房间或者场所的使用权都归某特定人的情形。
“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的费用,占用和使用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一是以单位名义或者以集体会议研究的方式决定、批准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决定、批准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党员的党纪责任。
二是特殊情况下,到新的地方任职或者挂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则不构成违纪(当然也有一定的程序规定,不再赘述)。
2016年4月,某县民政党委副书记翁某升任党委书记(正科级领导干部),上任不久,在未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职权,将备用的仓库进行装修,用作其办公用房。办公室面积计53.11平方米,其中办公室面积为30.49平方米,卧室区域面积为22.62平方米。翁某的行为构成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如果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翁某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领导责任。
再如,徐某某,某省交通厅副厅长,党员。长期公款包租五星级大酒店,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每天去酒店送文件和材料。就是典型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
一是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注:此处不包括违规接受公务接待中的宴请,单指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的违纪行为)。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应当拒绝一切可能会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请,是饭局禁区。
判断某一宴请是否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是以接受吃请的党员干部的主观意愿为依据的,而是看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如,某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干部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即使这个领导干部主观上认为宴请不可能影响自己公正执行公务,但从客观上分析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属于可能公正影响执行公务的情况。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属于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
再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宴请、受监督管理或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管理监督部门人员的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上利益对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宴请等,无论什么标准,无论是不是公款支付,都不能接受。
党员王某为某机关部门一名领导,其2016年在澳门旅游期间联系了他在澳门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在王某管辖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一直有个投资项目,在这位朋友的陪同下王某去了当地有名的娱乐场所游玩了一番,所有费用由他的这位澳门朋友支付。这种情形就属于接受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安排。
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等规定。》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组织党员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的公开承诺,并纳入对照检查内容。
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或者个体商人、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级餐饮场所。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能在私人会所安排吃请或者参加他人安排的吃请,这类在私人会所的饭局,不论是否用公款支付、不论是否奢侈高档,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
案例: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特别是中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通知下发以后,仍然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被组织调查的前几天,他还到私人会所里面大吃大喝。在中央纪委公布的查处典型案件中,至少有8名的中管干部出入私人会所。
2、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及省、市等规定。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结合案例并释义:赵某,某市委副书记。赵某喜欢打高尔夫球,长期持有当地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并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在所在省份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赵某不仅没有向组织报告持卡情况,而且为了继续打球,改用他人名义持有会员卡,并在上班时间打球10余次。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赵某之错,并非错在打高尔夫球,而是错在违规两字。
那么,何为违规?违规主要是指花费公款取得高尔夫球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高尔夫球卡,在办公时间打高尔夫球,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高尔夫球活动等。
“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对党员干部来说,各类会员卡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和腐败问题的温床。”赵某身为市委副书记,不仅长期以低于会员价的价格打球,而且在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期间欺骗组织,改用他人名义企图蒙混过关,并在上班时间打球10余次,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对其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践中,像赵某这样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的党员干部并不鲜见。如,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长期违规持有当地某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会员卡充值13908元,用于支付打高尔夫球的部分费用。
“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盯‘’问题,狠抓八项规定落实,言出纪随,一寸不让,作风建设不断走向深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把“”问题纳入党纪规制的范围,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成果,对党员干部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高尔夫球卡等行为作出了刚性约束。党员干部一定要公私分明、尚俭戒奢,永葆勤俭自律的工作作风。
有关法律法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2002年1月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进一步强调:“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又再次重申:“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的歪风。”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公款高消费,主要是指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用自己的正当收入偶尔去参加了的活动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于贪图享受、爱慕虚荣,追求所谓“品位”的目的,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想方设法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各样的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出手之阔绰令人咋舌。他们的这样的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是要受到党纪追究的。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党员干部薪金收入水平的活动。
目前,对什么是高消费娱乐活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实践看,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大致包括营业性的卡拉OK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健身馆、会所、俱乐部、高尔夫球等,只要是超过当地消费水平的娱乐、健身活动,都可视为高消费。
案例: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司长孙某某用公款打高尔夫球;江苏省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葛某某等5人到该市濠园会歌厅唱歌,共消费5600元等就属于该类违纪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有关规定:工作生活保障制度,通常是指中央在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释义:“谋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动要求并获得。
“特殊待遇”是指依规定不应该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待遇。党员领导干部将仅供保障其本人工作生活的人员、物品和其他服务,用于其亲属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如,2016年2月,某市市委副书记薛某在其母亲患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将其母亲安排在某市医院的高干病房,并安排特殊护理。薛某将其母亲安排在高干病房并安排特殊护理的行为构成生活保障谋求特殊待遇的违纪行为。
表现形式:一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二是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三是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等。
有关规定:《建设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通知》以及其他关于住房改革的规定等。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释义:“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规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合乎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党员的形象代表着党的形象,党员的生活并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要在党规党纪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补素,不能依个人好恶而无节制、无底线的生活,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党纪条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释义:“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要求必须履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道德”的义务,而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
“不良影响”,应该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同样,用合法所得购买名牌用品、自费邀请同事好友聚餐交流等行为,只要合理有度,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未对党的形象造成影响和损害,皆不在违纪之列;但若是铺张浪费、行事无度、造成不好影响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曾经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关注的“表哥”、“房叔”、因不雅视频被查的雷政富以及抽天价烟的周久耕等官员,抛开他们接受调查背后存在的诸多违纪贪腐事实,仅就其贪图奢靡、享乐引发热议,对党造成不好影响而论,就应该依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曾指出,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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